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2020年南京市技术转移申请奖补通知

2020-12-15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0〕1号)有关精神,根据《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修订)》文件要求,2020年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开始了。

一、奖补类别

(一)技术转移机构奖补。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二)技术吸纳方奖补。市财政对成功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 5%给予技术吸纳方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奖补。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奖补。获得省技术交易市场正式批复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在宁分中心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技术转移机构奖补。技术转移机构应为在宁注册的,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并须列入市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库。由机构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审核盖章(独立法人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由学校负责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包括:

  1. 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交易奖励申报书(见附件1);
  2. 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应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名字)复印件;
  3. 技术转移机构与买方或者卖方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独立法人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可由所属高校院所统一出具促成技术交易证明材料;
  4. 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见附件2);
  5. 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的转账凭证、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6. 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复印件;
  7. 区(园区)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的社会信用报告;
  8. 其他证明材料。

独立法人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可不提供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但所属高校须统一出具审核证明及信用承诺材料。

(二)技术吸纳方奖补。技术吸纳方须为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审核盖章报送市科技局。申报材料包括:

  1. 南京市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奖励申报书(见附件3);
  2. 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 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复印件;
  4. 南京市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汇总清单(附件4);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区(园区)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的社会信用报告;
  7. 其他证明材料。

(三)技术经纪人奖补。技术经纪人须登记并挂靠在江苏省技术交易市场,由省技术交易市场统一审核技术经纪人奖励申报,申报材料经省技术交易市场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包括:

  1. 南京市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奖励申报书(见附件5);
  2. 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审核的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情况(见附件6);
  3. 技术经纪人与买方或者卖方签署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 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应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人名字);
  5. 技术经纪人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6. 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的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8. 其他证明材料。

(四)江苏省技术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奖补。分中心须为2019年度获省技术交易市场正式批复的在宁分中心(包括地方分中心和行业分中心)。分中心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包括:

  1. 省技术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奖励申报书(见附件7);
  2. 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省技术交易市场批复文件(复印件);
  4. 上年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5. 上年度财务报表;
  6. 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 区(园区)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的社会信用报告。

三、相关要求

(一)技术交易是指以签订技术合同方式,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申报,经在宁的省、市备案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交易。本次申报以2019年度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为依据进行奖补。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余额。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三)与关联企业间的技术交易不在支持范围。同一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政策与技术经纪人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由技术转移机构商技术经纪人自行确定。

(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获得的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其中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应不少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