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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分中心关于转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24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作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各有关申请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76号)(下称《办法》),规范优化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推荐工作,提高我省授权专利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江苏省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第一专利申请人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我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适用范围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三、推荐重点

  我省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重点推荐发明专利申请。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领域;

  (四)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江苏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江苏自贸试验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优先推荐。

  四、不予推荐情形

  在优先审查推荐中,发现如存在以下情形的,一律不予推荐:

  (一)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二)存在不正当理由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三)存在为获取我省专利优先审查名额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行为;

  (四)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其中的发明专利;

  (五)不具备实际研发、实施能力的申请主体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能够提供研发、实施能力证明的除外;

  (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注销状态的企业申请人;

  (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涉嫌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八)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秩序的行为。

  五、提交材料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交纳了相关费用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上述申请必须为电子申请。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并由全体申请人盖章。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一式一份。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外文文件需要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可以提供检索报告,也可以提供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文献,专利文献只需提交单行本扉页,非专利文献需提交全文。

  3.符合《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并由全体申请人盖章。

  ①以“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所属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

  ②以“涉及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且在文件中应标出所属产业。

  ③以“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领域”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所属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

  ④以“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原型照片或证明、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

  ⑤以“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⑥以“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交由本人签名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专利复审优先审查

  专利复审请求优先审查的,该申请应当为缴纳了专利复审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的专利复审案件,上述申请必须为电子申请。

  1.《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并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盖章。

  2.符合《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并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盖章。

  3.专利复审请求费缴费证明一式一份。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优先审查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优先审查的,涉及在缴纳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的无效宣告案件。

  1.《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并由全体专利权人或全体无效宣告请求人盖章,或者由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盖章。

  2.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 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缴费证明一式一份。

  六、推荐流程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有关内容,相关材料均需用纸质原件以邮寄或面交的方式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邮寄或面交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江苏省知识产权局D10、D11窗口;邮编:210036 ;咨询电话:025-83238202)。

  省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材料后,根据《办法》进行推荐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邮寄材料5个工作日内、面交材料即时告知申请人需更正、补充材料或不予推荐理由;审核合格的,推荐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七、其他事项

  (一)优先审查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办理专利优先审查业务过程中如遇代理服务机构收取所谓“官方加快费”等行为的,请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不予办理该代理服务机构代为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申请,并追究责任。

  (二)申请人在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过程中,对不予优先审查推荐有异议的,可向我局规划发展处提出复核(电话:025-83279977)。对审查工作人员涉嫌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我局机关纪委反映(电话:025-83236386)。

  (三)原《江苏省专利优先审查办理须知》(宁专代发〔2020〕3号)、《关于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推荐质量管理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6月17日